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5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叁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福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