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516號上 訴 人 蔣以恕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大中、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雖具狀記載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亦僅能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