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516號原 告 蔣以恕 被 告 陳大中 被 告 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吉 訴訟代理人 蔡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捌拾伍元,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