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78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益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貳萬零壹佰壹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叁萬零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1,734,110 +186,000 =1,9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