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22號原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 蔡銘書律師 鄭文泠 被 告 銘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添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曾東竣 附註:原告應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