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249號上 訴 人 蔡承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