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42號聲 請 人 百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蘭 相 對 人 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雖取得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201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惟尚查無其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紀錄,有本院臺北簡易庭查詢表在卷可稽,自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請求即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