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75號聲 請 人 三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斯帖 聲 請 人 林益興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所 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第三行中關於「..對聲請人之薪資債權予以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禁止聲請人林益興所有在第三人大展證券武昌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在債權額之範圍內,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