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5號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