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65號原 告 黃鳳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台北市政府102消官字第1353號 消保官消費爭議案紀錄(下稱系爭爭議案紀錄)之協商內容第二條第二項內容是為協商成立,儘速完成云云。依原告提出系爭爭議案紀錄所載第二條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無償取回系爭LCD電視修繕並保固1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係修繕及保固費用,本院審酌原告主張及提出之相關資料,核定修繕及保固費用應未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