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豐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愛珠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七日內具狀敘明第2期工程及第3期工程所應完成及已完成之具體工作項目、被告即反訴原告亦應於七日內具狀敘明原告所應完成及未完成之第2期及第3期工程具體工作項目,並均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他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