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豐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範圍不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即上訴人究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本訴請求及反訴不利部分均提起上訴?抑或僅就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本訴請求部分提起上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補繳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具狀聲明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