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57號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胡依雯 受 告知 人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慕蓮 訴訟代理人 周正道 受 告知 人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 訴訟代理人 陳豐茂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藍詩婷 王寵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