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7號原 告 許虹翎 被 告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朝辰 訴訟代理人 陳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