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虹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原告第一審請求48,242元(43,517+4,725 =48,242),勝訴部分為9,523 元(5,404 +4,119 =9,523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是訴訟標的價額為38,719元(48,242-9,523 =38,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