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45號原 告 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逸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㈡原告之管委會報備證明、住戶規約、收費標準、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催繳資料或存證信函暨回執、主委當選之會議記錄。(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另具狀承受訴訟。)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逕行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