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60號原 告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安新村甲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內容未臻明確、特定,應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 二、被告平安新村甲區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更正起訴狀為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書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合法委任狀(調解所提未蓋原告公司大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