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62號原 告 傅森德 被 告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當事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 103年12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