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339號原 告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耀 訴訟代理人 周秋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繕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