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360號原 告 林柏利即中港當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宜家(原名胡碧雪)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