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499號 原 告 袁立泰 訴訟代理人 袁厚德 被 告 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