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548號原 告 楊銘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87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