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傅森德 相 對 人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代 理 人 莊慎翔 上列抗告人與買對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 103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 103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11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