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原 告 孫丕同 被 告 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30日上午9時5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