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消小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小字第23號原 告 楊銘杰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 訴訟代理人 李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5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書狀說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若原告非上開車輛之所有權人,則係依據何種權利為本件請求?逕送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