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叁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1 件,逾期不補,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