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繕本 1件,該裁定於民國104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 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