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163號原 告 示靖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0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 乙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為2,000元(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03年民審字第23771號),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