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8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嘉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張竹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捌仟玖佰陸拾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