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旅遊團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644號原 告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 被 告 陳明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旅遊團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花蓮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且兩造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訴 訟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