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14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千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尚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吳榮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應陳報被告大尚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廢止前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更正被告大尚科技國際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三、歷史沖帳明細(需顯示本金餘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