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960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被 告 永泰動力科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永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