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214號原 告 林耕弘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大菏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大菏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