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223號原 告 連秀米 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被 告 廖茂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蔡金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50元。㈡原告應提出至明 仁中醫診所、永康診所就醫之診斷證明書。㈢提出不能自理日常生活而需看護、期間之診斷證明。 三、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寄送原告,並提出送達證明回執。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