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稿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546號原 告 邵千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稿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00元,依法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原告共繳納2,99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