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原 告 趙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賴昭璋即臺北市私立保成法律會計行政短期補習班為被告,並減縮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9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