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上 訴 人 趙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民事上訴理由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49萬9,900 元,依同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8,1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