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26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並於104年3月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戶籍地派出所,有送達證書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