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56號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