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97號原 告 傑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傑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