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59號原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