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6,4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