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710號原 告 余傑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