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黃建隆律師 被 告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