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2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威寧 謝玉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擘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