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30號原 告 廖通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及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此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