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63號原 告 簡秀貞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方景平 被 告 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緯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業績獎金之計算即附表二所列「成本」之計算依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