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44號原 告 中日交通標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吳美佐 原 告 大新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仁 被 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