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中日交通標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吳美佐 上 訴 人 大新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9 萬4,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