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89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瑋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北小字第1894號請求返還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麗欽